“中茶牌”商標
“八中”商標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的70多年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從新中國成立之初到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的茶葉流通體制改革這三十多年的時間里,在中國茶行業(yè)中處于絕對的品牌壟斷地位,也是所謂“印級”普洱茶的標志性時期。
但有關“中茶牌”商標,常常有的幾個疑問:
01第一、“八中”商標是誰設計的?
1951年3月25日,當時的中國茶業(yè)公司在《人民日報》第4版刊登了一則“國營中國茶業(yè)公司征求商標圖案“的啟事:
國營中國茶業(yè)公司徵求商標圖案
茲徵求商標一種,應徵者請以十六公分見方紙張繪就圖案加說明並注意(一)簡單明瞭醒目便於縮小(二)能表示茶葉特徵或機制品質優(yōu)良意義(三)最多二套色。限四月底前寄北京東四禮士胡同本公司。經評定選用者透明酬人民幣一百萬元二名五十萬元三名卅萬元”
2016年12月,中國茶葉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在《與品牌同行·紀念中茶商標注冊65周年》這樣介紹關于“八中”商標的設計者:“最終上海曹承熙先生設計的方案(八個紅色“中”字組成圓圈,中間綠色“茶”字)脫穎而出”。
但在1951年7月5日的《人民日報》第四版中,刊發(fā)征求商標的評選結果啟事中卻沒有曹承熙先生:
“我公司征求商標圖案經評選結果如后:第一名吳祖望,第二名袁邁,第三名陳霍。應致獎金另函通知。此啟”。
照片拍攝于昌興·樂人谷茶文化博物館
而另一位設計者周令釗先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等的設計者),“曉得書號”2021年4月14日,有過專文介紹:“那個標識是我設計的”。關于周令釗設計“八中”的商標,在2019年新華社的文章《百歲周令釗:為新中國設計“ 國家形象”的人》一文中,介紹:“周容說,父親到底設計創(chuàng)作過多少藝術作品,他自己沒有概念,也從來沒有統(tǒng)計過,“以至于只有再見才能想起”?!斑?那個標識是我設計的?!币淮卧陂L沙街頭,周令釗指著臨街商鋪上大大的“中茶”標識告訴女兒。“我當時一驚。”作為清華美術學院視覺傳達設計系的教授,周容曾多次拿著這個標識作為經典案例講給學生,但她卻不知道這構思巧妙的著名標識竟出自父親之手。
真正的作者到底是誰?仍有待考證。
02第二,中茶商標的注冊證號究竟是多少?
1951年10月23日,中茶云南公司以云業(yè)【51】字第1639號文,第一次發(fā)出《抄轉關于轉發(fā)我公司統(tǒng)一商標圖式希按規(guī)定使用案由》的“中茶”商標通知, 文中說:奉中茶西南辦事處10月11日茶業(yè)【51】字第2684號公函開:“接總公司9月21日茶業(yè)【51】字第1199號通知,以我公司統(tǒng)一商標圖式業(yè)已印就,并正向商標處申請注冊中,茲先檢發(fā)圖式分發(fā)所屬各單位使用,繪制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比例等因,茲隨函附發(fā),希即照規(guī)定繪制,并設計各種茶類包裝用紙上之正商標為荷”。
因為這個時候這個“中茶”商標還有沒有被批準注冊,只是提前通知做好使用的準備,當然也就沒有注冊號碼。
1952年1月13日,中茶云南公司發(fā)出云業(yè)52字第0023號通知,轉中茶公司西南辦事處和中茶總公司的通知:“我處‘中茶牌’統(tǒng)一商標,茲經中央私營企業(yè)局審查,認為合法,發(fā)給第8071號商標審定書。惟依照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第14條,審定公告應付刊該局第16期商標公報,俟期滿四個月無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審查不能成立時,始發(fā)給注冊證書……”
1952年7月19日。中國茶業(yè)公司西南辦事處發(fā)出茶業(yè)【52】字第1978號通知《轉知“中茶牌”統(tǒng)一商標注冊已經核準 并領得商標注冊證由》,正式通知西康、云南省、川南、川西各分公司及各茶廠:茲抄轉總公司7月3日茶【52】業(yè)字993號通知開“我處中茶牌統(tǒng)一商標注冊已經中央私營企業(yè)局核準,并已領得第13072號商標注冊證,此項商標的專用權年限自1952年3月1日起至1972年2月28日止,特此通知,并請轉知你處所屬單位”。
《中國茶葉進出口公司經營史錄1949一1993》一書中介紹:1951年12月15日,中茶公司“中茶”商標(八個紅色“中”字組成圓圈,中間是綠色“茶”字),經中央私營企業(yè)局核準,發(fā)給商標審定書,取得專用權。專用年限20年(1952年3月1日至1972年2月28日)。商標注冊證為第13072號。
1955年7月25日,中茶云南公司又一次以云生【55】字第661號《為檢寄中國茶業(yè)公司正商標圖案由》的通知,并附正商標圖案一本。
從這個商標小冊子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對于“中”和“茶”之間的位置、比例關系和角度都進行了非常明晰的規(guī)范,同時對使用范圍、圖意表示和圖案繪法做了說明。在這個正商標圖案的“中茶牌”商標旁注:審定商標第8071號;申請日期:公元1951年9月14日呈文(51)17130號,全文均未標注商標注冊證為13072號。
那么,1951年12月15日,獲證注冊的中茶牌商標應該是13072號?還是8071號?亦或是17130號?
從中茶總公司后來延續(xù)的注冊號看,也許1955年的這個中茶正商標圖注說明的號碼17130為13072的筆誤。
從目前能夠在國家知識產權信息系統(tǒng)查到的“中茶”商標的信息看,改革開放以后,中茶公司又按照新的商標規(guī)則延續(xù)商標注冊,商標注冊號依然承繼了原來的13072號,并一直續(xù)展至今。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新的公告中,商標申請的最初時間變成了1951年的1月7日。不僅和1955年正商標圖所述的1951年9月14日有較大差距,而且也早于最初對外征集商標的啟事時間。
▲上圖由萬慧達云南分公司提供
03第三,為什么由私營企業(yè)局核準?
一個堂堂的國有中央企業(yè)的商標注冊,為什么要由“私營企業(yè)局”來核準?這個疑問,主要是對當時的情況不盡了解,實際上,根據1950年7月28日政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最早的一個《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的第二條規(guī)定:“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所生產、制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時,應依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yè)局申請注冊?!?/p>
來源: 下關沱茶訂閱號